关于裁判文书不公开范围的说明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的”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等罪名。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确定为: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其中包括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没有分案处理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 外;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包括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因调解当场履行、口头准许撤诉或执行和解等情形没有制作调解书、裁定书的,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调解书。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为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判文书为 民事裁定书。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离婚诉讼”仅指案由为“离婚纠纷”的,不包含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仅指涉及未成年子女且案由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不包含抚养费纠纷。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办案法官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并将审批手续存卷后,可以不在互联网公布。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应当确定为:
(1)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等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布后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
(2)涉及重大政治、外交、国防、民族、宗教、社会稳定、 历史遗留问题等敏感因素,可能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8 16: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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