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强化服务中心人员职责,规范服务中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打造服务窗口与功能室相结合的开放型、集约型、便民型、高效型诉讼服务中心,实现司法为民服务理念新转型、服务模式新跨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将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由后台交由前台,建立并完善“走进一个厅、事务一站清”的集约一站式服务窗口。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院内履行职务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职能设置和工作人员纪律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七大区域”即导诉咨询区、立案综合区、便民服务区、律师工作区、调解服务区、自助立案区、信访接待区。具备如下功能:即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监督投诉、信访接待。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实行岗位三定制度,即定岗、定人、定责。明确划分中心窗口的工作岗位及职责,每一项工作均由确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
第五条诉讼服务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立案庭庭长、副庭长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岗位和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扯皮,各工作人员之间坚持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齐心协力,确保立案信访及其它服务窗口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在工作时间与他人勾肩搭背、嬉闹、玩手机等,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着装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得生硬傲慢、拿腔拿调,耐心周到服务每一位来访群众。
第三章 导诉
第九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台,配置导诉员二名,向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引导、指导自助立案等服务。
第十条 导诉员根据来院人员的目的,对其分类提供诉讼、执行和接访前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区域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导诉员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文书格式、复印证件等服务,保证笔、饮水机、纸杯、休息椅等便民设施、用品的正常使用,随时检查和管理自助服务设备、便民设施的完备情况和使用状态,如出现设备故障及时与院办公室联系维修事宜。
第十二条 导诉员应着法院制服,挂牌上岗,举止端庄,对所有来院人员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提供优质服务,使用规范、准确、通俗、文明的语言,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导诉员应制作导诉台账,记录解答咨询与诉讼指导等导诉事项。
第四章 立案审查
第十四条 民事、执行立案审查工作由相应的立案审查窗口负责,由专人负责审查,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离制度。
第十五条 负责民事、执行一审立案的工作人员收到当事人的诉状、证据材料后,出具接收材料清单,注明收取日期,并将其中一份返还起诉人。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调解不成,已符合立案条件的,经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立案手续。对审查后缺少相应材料的,需一次性告知所缺少的材料。如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阐明理由。如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起诉人、申请人。
第十六条 负责申诉复查、再审申请审查立案的人员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后,应在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并加盖收文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并及时录入登记,编立案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七条 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收集齐材料后,即时将材料移送立案人员审查是否准予保全。对准予保全的,立案人员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制作完成诉前保全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保全后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立案人员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后二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异议答复。对不准予保全的,应做出不予保全的裁定书待领导审签后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负责案件录入的人员,负责在内网系统上登记立案,录入工作应确保及时、准确。
第十九条 对于拟立案的当事人,立案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起诉状的格式、内容要求,立案需要的证据材料以及诉讼风险。对于当事人要求立案但诉讼材料欠缺、诉讼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立案要求和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
第五章调解
第二十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负责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先行征求起诉人的意见,起诉人同意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后立案人员交由调解员进行调解。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二十三条 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中心人员应于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邀请的调解员,并在案件卷宗内放置一份《调解信息登记表》,《调解信息登记表》由受委托调解的调解人员填写。中心人员应当对委托诉前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调解人员或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受委托调解人员或组织告知本院备案后,可以继续调解。延长调解次数一般为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7日。 对仍调解不成的,需移送立案人员及时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心人员收到当事人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后,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以及本院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形在3日内分别处理:
(一)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后即时结案;
(二)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立案并及时审查,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立案并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确认决定书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调解人员应当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根据不同的调解结果分别向本院随案移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立案时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六章 民事速裁
第二十八条立案庭涉速裁法官,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一审简单民事案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受理的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在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立案人员进行登记立案后,移由立案庭速裁法官进行审理,速裁法官仍可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一个月,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可延长15日。对适用速裁程序后发现案情疑难复杂,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可于立案后10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依法审理。
第七章 司法救助
第三十条 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收费服务窗口负责受理诉讼费收退、减免缓、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等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交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司法救助转由相关部门办理:
(一)立案时当事人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的,由立案庭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本院涉诉信访人提出司法救助书面申请和息诉罢访承诺书后,转由信访处及时办理。
(三)执行救助由执行局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司法救助的对象应当限于生活困难的以下人员:
(一)本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申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本院刑事案件被害人;
(三)本院执行案件申请人;
(四)本院涉诉信访人;
(五)其他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立案时案件当事人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减免缓条件,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足以证明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立案人员审查后,对对当事人请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按照相关规定逐级报请院长审批决定。
第八章 查询咨询
第三十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查询咨询窗口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案件承办人、办理进度及相关情况查询。
第三十五条 窗口人员应对查询人主体资格及查询手续进行审查,对于具备资格且手续齐全的查询人,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查阅电子卷宗的,窗口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及本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查询事项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未结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窗口人员应告知查询人与承办法官联系,查阅纸质卷宗。
(二)已结案未归档的案件,窗口人员应告知查询人与承办法官联系,由承办法官处理。
(三)已结案已归档的案件,窗口人员调出电子卷宗选定允许查阅的卷宗材料,以适当方式提供给查询人查阅。查询人需要查阅纸质归档案卷的,窗口人员应引导到档案室办理查询。
第三十七条 查询人操作计算机或电子设备确有困难的,窗口人员交由导诉员帮助代为查询或提供操作演示。
第九章 材料收转
第三十八条负责上诉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的转收工作,在收取业务庭的上诉卷宗材料时需登记卷宗册数、材料名称及份数,做好交接工作,收取上诉材料后需在七日内及时移送卷宗材料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 针对上级法院移送我院的案卷材料,应做好登记工作,对于上级法院维持的案件需于五日内移送业务庭;对于经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于五日内移送案件评查部门;对于经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及时登记立案移交业务庭办理。
第十章 判后答疑
第四十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执行案件(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大类。宣判答疑指宣判时,审判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答疑。申诉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主要由原承办法官单独或与立案信访法官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答疑。
第四十二条 判后答疑工作于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室由本院各业务部门派员进行答疑。
第四十三条 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法官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
第四十四条 承办法官接到中心接访法官(或专职信访法官)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到本院接待室进行答疑。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殊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答疑。
第十一章 审务督察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和监督本院工作人员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与意识养成,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服务中心设审务督察窗口。
第四十六条 审务督察窗口受理群众监督、举报、投诉事宜,接收相关材料,并登记来访人的相关情况及诉求。根据投诉情况交院纪检监察部门核实、调查,并答复来访人。
第十二章 信访接待
第四十七条 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周一至周五分别由主管刑事、民事、执行、纪检监察、综合信访的院领导负责接待。
第四十八条 实行案件包保责任制。根据信访案件的性质、类型等,确定案件包保人、包保庭长、包保院领导。重大的信访案件或到省一级以上领导机关信访的案件,由院长批示交办后,由立案庭信访部门交原承办庭处理;到市一级以下单位信访的案件,由主管信访的副院长批示交办后,由立案庭信访部门交原承办庭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多元化解涉诉信访制度。将疏导教育、释法答疑、公开听证、调解和解、帮扶救助等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加强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解的工作局面。
第五十条 实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对符合终结条件的涉诉信访案件应告知信访人案件终结决定,做好解释答疑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罢访。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信访部门只作登记但明确告知不再受理,不再交办;无理缠访闹访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员负责接收群众来信,及时认真做好来信的登记和办理工作。
(一)对群众来信做到逐一拆阅、登记和分流,并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或转处。
(二)对群众来信中反映的突出重大问题以及有过激言辞和集体访、群体访倾向的,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妥善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信访窗口负责接待申诉来访,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人诉求,保持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对来访事项认真进行登记、分流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相关业务庭应配合信访窗口做好以下工作:
(一)案件承办人或包案人(责任人)接到立案庭信访部门的涉诉信访通报,要认真审查,及时办理,负责到底。
(二)对于交办的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和处理信访突发事件,案件承办人或包案人(责任人)应立即着手化解,了解当事人上访的目的、理由,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或提出解决办法,并作笔录。
(五)包案主管领导和庭室负责人对属本院、本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
第五十四条 信访件由信访工作部门审查并造册登记、建档、并根据信访件的来源等情况,做好信访件的分流、催办、督办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于已经本院受理并作出决定或经上级法院复查并作出维持本院处理决定的涉诉信访,信访人以相同理由反映同样事项的重复信访,可以不受理,但应做好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已经按信访终结程序审查终结并已答复信访人的涉诉信访案件,登记注明信访终结情况,如信访人仍坚持信访,可告知信访人不再处理,但应做好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
第十三章 便民服务
第五十七条 中心在便民服务区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诉讼风险告知书书、廉政告知书、各类诉讼材料样本等资料;摆放普法小册子、法院专刊、人民法院报等书借当事人取阅。同时为等候的当事人提供饮水、纸杯、药箱等必备物品。
第五十八条 中心在自助服务区为当事人配备电子触摸屏立案、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自助立案、查询有关案件基本信息;添置复印机、电话机、书写台(纸、笔、印泥及法律诉状样本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能设置登记簿,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必要性登记、处理。登记簿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十条法警队和保安负责维护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秩序,对于吵闹、谩骂工作人员或闹访的当事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及时予以制裁和处罚。严禁信访当事人在立案大厅内停留或等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院负责解释。
一号窗口:缴费窗口
二、三号窗口:民事立案窗口
四号窗口:执行立案窗口
五号窗口:行政立案窗口
六号窗口:诉前保全、跨域立案、再审/申诉窗口
七号窗口:调取档案窗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5: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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