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一直被认为是我们城市上空的一个痛,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侵权事件有明确的规定,我印象比较深的个案例:2000年,有一位行人在自己小区楼下,被楼上抛下的烟灰缸砸成了重伤,送医抢救后成了植物人。他的家人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其妻子遂将这栋楼涉及到这个区域的22户业主全部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我们说的“责任连坐”。最后法院判决这22户被告业主承担补偿责任,每位业主给了8000多块钱。
后来我们跟相关法院沟通时,大家都感觉这样的处理虽确实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弥补了他们的损失,但因为其中大多数人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进行赔偿,判决执行中和履行中的社会效果并不好。
民法典颁布后,对高空抛物的规定做了较大修改。首先在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定义务方面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这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定义务。以前没有说是禁止,现在明确是禁止,就是把我们认为的所谓不文明行为变成法律禁止性行为。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民法典明确规定查明事实真相是公安机关的一个既定职责。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公安机关首先要用侦查手段来解决我们以往取证难、找人难的法律困境问题。
第三点,物业管理公司有安全防范的义务。要强调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的身份,倒逼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安全的措施以及内部的机制建设,加大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第四点也是这次的一个亮点,在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仍然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的时候,就由可能造成加害的物业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也就是我们说的连坐责任,但是承担了这个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这样的话也就使得受害人有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
不同事件的责任追究是不同的,比如说,5月1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那么其中被告人杨某为了发泄情绪,故意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当中抛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有一个案例是5月17号泉州市的一个小区,19岁的女子从15楼扔下了快递包装纸外卖盒,还有吃剩的厨余垃圾,虽然没有受伤,但是该女子还是受到了一定的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这两个案例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也都做了处罚,这是为什么?
我也关注到这两个案例了,它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按照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失后果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但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免除。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但是有一个相同之处,就是他们都有故意行为,只是抛掷物品的危险程度不一样。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就是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菜刀和啤酒瓶的危险程度是非常高的,虽然侥幸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但是极有可能产生人员伤亡的后果,足以按危险方法侵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高空抛物,民法典还有哪些规定?点击视频,详细了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9 15: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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