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吉0184刑初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兆东,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福巨公村五组,住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福巨公村五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2年1月6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诉〔20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兆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后,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需要,同年4月3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5月5日裁定恢复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兆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兆东在与杨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民初207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并将其本人所有的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先后以(2020)吉0381执6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的5万斤玉米、以(2021)吉0184执恢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的3万斤玉米私自变卖,且未足额保留价款。案发后,被告人王兆东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兆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兆东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兆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常住人口数据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玉米照片、查封公告,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被告人王兆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兆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兆东偿还杨晓力本金5万元及利息。2022年3月7日,被告人王兆东的亲属代为履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兆东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兆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王兆东亲属已代为履行生效判决的确定义务,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兆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员 范佳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浩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26 15: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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