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执行款物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执行款物及时发放和交付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每名办案人必须熟读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在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二、执行款物应当在一个月内发放完毕。
执行款物到法院账户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发放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需要延迟支付的,例如提出执行异议的、找不到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领取的等原因,需要在卷宗内附有执行款不能如期发放情况说明。
三、执行款物的发放程序。
由办案人负责引导当事人办理领取执行款物相关手续,由办案人(协办人、主办人)签字后报局长批准,待手续办理完毕后交由执行局内勤,执行内勤严格审查相关手续,按照一案一账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一一对应后,方可发放。
四、严格落实责任制度。
由一名副局长对超期未支付的案件进行督导,执行内勤予以协助,对超期未支付的办案人及时提醒并报告负责监督的副局长,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的将视情况追究办案人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报院政治部督察室处理。
五、本制度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1年5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2 15:12:3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