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立案窗口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提升立案工作水平,实现一窗通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第一条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二条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当事人口头起诉的事实进行登记记载并向当事人出具“接收材料清单”,注明接收日期。不得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登记和出具收据。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需自出具“收取材料清单”的次日起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以及需要补充的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当事人须在提交起诉材料的次
日起七日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于坚持起诉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如当事人坚持诉讼的,需在接收证据材料起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第六条在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七条当事人以信函邮寄方式起诉的,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要求的,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写明原因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退回材料。
第八条案件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应告知其推举两名至三名代表陈述请求,并做好情绪安抚工作,防止引发秩序混乱。
第九条当事人到本院所辖基层人民法庭起诉的,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办理立案受理手续。第十条两个法院都由管辖权的案件,最先接到起诉材料的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要求当事人到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等措施的,应按照本院
分工,由负责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期限做好审查和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出起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五条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立案人员将案件交由设在本院调解室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
第十七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八条登记立案后,符合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交由立案庭速裁法官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快速审理。对于其他案件登记立案后,立案庭立案人员应当于立案后当日将案件移送送达中心。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着正装上岗,严禁不着装或混装上岗,不得无故离岗。
第二十条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耐心地接待来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切实做好立案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立案窗口接待工作文明礼仪要求,
杜绝不文明用语和不文明接待行为,服务应当耐心、热情、细致、周到,使用“您好”“您有什么事情”等文明用语进行询问,不得对当事人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二条办公楼入口安装安全检查设施、电子监控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规定,确保立案大厅安全。
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大厅秩序、妨碍立案工作以及攻击、侮辱立案工作人员的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有关的规定处理。
发布人: 立案庭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10 11: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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