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雇王某在工地用自家马车运输合板,由刘某给付工资,王某在工地滑倒摔伤,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刘某认为:王某在工地受伤,其只是找王某牵马,如果是因为马而受伤,则承担责任;如果是地滑自己摔的,应该找工地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王某向公主岭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案中,王某受刘某雇佣在工地用自家马车运输合板,刘某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有安全管理和监督义务,故其应对王某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公主岭法院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王某合理经济损失两万五千余元。案件经判决生效,但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某无奈向公主岭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法官按程序开展工作,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根据了解得知,刘某一直认为王某不应该起诉他,应该起诉工地老板,心里一直不平衡,产生了抵触情绪,所以双方一直没有协商好。法官通过多次与被执行人刘某电话沟通、到被执行人梨树县的家里,对其陈述利弊,讲清其不履行法律应尽义务的后果,耐心说明不履行法定义务会给个人、家庭工作和生活方面造成种种不利影响,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工作,被执行人刘某慢慢解开了心结,终于同意履行应尽法律义务,将钱款在本院立案庭接待室当场交付,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25 09: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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