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之后,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重要时期,基于强制执行公权力应具有的谦抑性、审慎性,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一、 执行局的含义
提到法院大家都能耳熟能详,但如果说到执行局,可能大部分人都会冒出一个大大的问号,对执行局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很多人对执行这两个字的印象可能只是一段新闻中的只言片语。执行局,英文为:executive board。通常来讲,执行局就是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部门。具体来说,执行局是人民法院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也是法院工作环节的最后1公里,因此执行局也可以说是矛盾的集中点,当事人矛盾最大的地方。执行局主要负责依法执行本院作为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协议中具有执行内容的(申请)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级交办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件,依法审理并对变更执行主体驳回执行第3人到期债权、案外人执行异议做出裁定;对本院已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决定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工作,办理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等事宜;办理其他执行相关工作。
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自双方收到法院判决书后15天的上诉期满后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需要多长时间才会有结果是每一位申请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一般来讲民事执行的审限是6个月,在这6个月内都会有一个结果,但是遇到案件疑难复杂的话,经院长审批可以延长审限。
在执行程序的启动阶段,执行分为三类:(一)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书两日内要求审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书及送达材料。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二)移送执行。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为交付执行。(三)委托执行。执行程序依权利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开始后,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而本院不变执行时,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时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件。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的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应及时把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 执行局现状及问题。
法院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案件合理、有效地执行,对于保障当事人利益以及保障判决、裁定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阶段,民事执行案件占据了整个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如不能尽快、合理地解决好当前执行现状的问题,不但会影响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还会对我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执行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得以顺利的执行,是当事人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部分。在基层法院中,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民事案件,还有一小部分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中大多数以经济纠纷的案件居多,行为的案件也只是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解决好执行现状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一)当前我国法院执行工作问题
在案件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法院执行工作现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法院执行人员队伍配置与素质方面
由于经济发展环境不一样,全国各个地区案件执行忙闲程度也不一样,但按照基层法院对执行人员配置的数量却大体相同,这导致有些地区执行人员不够用,而有些地区人员过剩,人员的配置呈现出分布不均的情况。在法院执行局中,有的执行法官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素养很强,而有些执行人员的法律知识不够丰富。还有一些法院由于一些年纪偏大、具有丰富执行经验的法官大都退休,办案的都是一些年轻的、刚毕业的的新公务员,虽然他们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办案经验却远远不足。
2、审判与执行工作对接方面
在法院中,审判法官只是单纯的为了审判案件,作出生效的裁判和裁定,部分审判忽视了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审判法官如果不考虑此方面的问题,就不能合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会激化矛盾。所以审判法官不但应该使判决结果具有信服性,而且更应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方面
法律是具有威严性的,但在中国始终讲究“人情化”的法制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得到挑战,“人情化”甚至还会使法官萌生腐败现象。再者,在社会公众面前,舆论、媒体、网络等一些社会传媒机制是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但这些手段过于强烈就会干扰司法独立的自由,影响案件的审判、执行。
(二)当前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做法
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面对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执行法官要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净化执行法官的队伍,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定期对执行法官进行培训,把一些先进的法律思想与实际办案经验结合起来。同时,也可以聘请一些高校法学讲师来法院任职,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执行法官法律专业知识学习,还有利于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比较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执行工作机制;法院应该提高年轻法官的办案经验,合理配置执行法官队伍,让有经验的办案法官和经验欠缺的年轻法官结合在一起,互相补充对方欠缺的知识和经验,整体提高执行办案水平。法院在对执行法官的选拔任用上,要优先选拔一些经验丰富、法学理论知识充分的法官,面对一些理论知识比较丰富的、欠缺法律办案经验的人员,可以让其担任经验能力较强的执行法官的助理,待其经验积累到充足后,再考虑选拔任用执行法官;加大对执行法官廉政教育的宣传,倡导公正、廉洁、合法、合理的执行工作,杜绝腐败现象的衍生,实行严格的腐败惩治手段,净化执行法官的队伍。
(三)完善法院执行工作机制
完善法院内部对案件执行结案率的奖惩措施。法院内部不能只看到奖励措施,而忽视案件执行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法院应将奖惩结合在一起,可以在内部规定奖励措施,但是在执行完结的案件中发现问题后应加大惩治力度,要保证执行完毕的每一个案件都公正、合法、合理。实行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对接。一个案件从审判到执行再到终结必须要具有连贯性,不能把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割裂开来。法院在内部可以实行岗位轮流工作机制,可以使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互换工作,这样既能使审判法官更多的能感受到执行案件的困难性,审判法官在以后的审判中会考虑案件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执行工作的执行实际,这样会从执行依据上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
(四)建立一套规范的监督机制
在法院外部,要形成以检察院为首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有效的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使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做到真正的公正、合法、合理,降低执行工作的腐败性和错误性,形成真正的监督机制。
在法院内部,各监察机构以及各执行局长、庭长、合议庭成员要严格审查执行案件,不能为了提高执行案件结案率而过度的放宽对案件的审查。同时,法院内部也要加强对执行完结案件的审查力度,发现工作违法、违规的情况要及时处理,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没有引起社会公众影响而放宽审查,树立一套规范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能有效的制约执行法官的执行工作。
网络、媒体以及舆论监督也要合理的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不要夸大案件事实,防止引起更多的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干涉,要明确司法独立和司法自由的界限。同时,要加强普法的宣传力度,使公民了解法律、配合法律,这不但能增强公民守法意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更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困境,切实做到执行公正、合法。
三、 执行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
众所周知,目前在民事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这就是“执行难”。“执行难”这个问题涉及面之广,涉及的度之深,历经的时间之久,其解决之难是民事司法中任何一个问题所不及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司法界到一般的社会界,从理论者到实际工作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寄望于尽快解决,维持正常的社会和司法秩序。但毋庸讳言的是,“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未能解决,解决“执行难”的方案依然有待于认真地、深入地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4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是对直线的含义的具体演绎,也反映了司法界对执行难的程度的慨叹。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
执行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一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二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由于一些债务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法院执行举步维艰,面临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无能为力,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关键原因。三是不健全,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对于非企业法人尤其是人不适用破产,这样对于不适用破产的民事经济主体,在执行受阻时无法转入破产程序彻底结束其债务债权关系,造成执行难。此外,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篇幅有限,内容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
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第一,执行工作技术手段不足。例如,执行难涉及到了被执行人难寻,执行工作一个较大的难题是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疏导教育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实践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执行法官到居委会、村委会和申请人的反映等来掌握被执行人的动态信息。执行法官在工作过程中无法取得类似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的技术手段,导致有些案件长期无法执行结案,因而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另外,被执行财产难寻和协助执行单位难求问题也较为突出,现如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商品房及车辆登记信息,而这些手段方式仅限于辖区范围之内,虽然说现如今全国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其他法院协助查询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被执行人的信息不够明确、时间制约等原因,导致执行最佳时效丧失,无法取得执行成果。第二,协助执行人难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现实中则是具有协助义务的执行单位,不与积极配合,以各种理由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工作从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沦落为人民法院艰难的请求。有的单位以不符合各种名目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一些金融机构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甚至有个别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第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从表面上看,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是因为法院受理的案件增幅明显高于法官人数增长的数量,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审理和执行日益增多的案件。案多人少其实是一个关系概念,它反映的是法院执行的案件数与法官人数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果法官在单位时间内执行的案件数量超过其能够承受的范围,那么案件执行的质量就会难以保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显著增长的确是造成案多人少现象的重要因素,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从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比例的角度来看待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如果我们将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官执行案件数量进行比较的话,我们法官执行的案件数并不算多。其实法院执行案多人少现象的背后涉及到复杂的司法体制和法院工作机制问题。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在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才有可能真正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第四,当前,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的了解和理解远远不够,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失,把生效法律文书视为一张白纸,遇到执行往往设法逃避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当法院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不少当事人不惜采取暴力反抗的手段,殴打执行人员,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行人员。部分被执行人虽不采取极端的对抗手段,但是他们从诉讼阶段就转移隐匿财产,故意掩盖行踪,造成执行案件根本无法执行。
四、如何通过审慎善意文明理念的司法适用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胜诉权益能否实现、“真金白银”能否兑现,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在执行中审慎善意文明理念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树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最大程度的降低执行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善意执行”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基本理念,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该理念,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也不是减小强制执行力度,而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小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对于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坚决果断依法精准采取强制措施,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依法审慎适用拘传、拘留、失信惩戒、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确保强制措施的采取合法、必要、合理,做到精准打击,避免强制措施滥用。实践中,不问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以及有无抗拒规避执行行为,一律适用拘留、纳入失信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家属或亲朋好友提供执行担保以及筹款借款,这种执行现象不是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应予避免。
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要在依法规范执行基础上,充分考量执行行为的妥当性。执行行为不能超出民众朴素认识,更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要根据执行场景、特殊时点等因素,评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执行措施符合善良风俗和群众感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比如,在婚礼、丧葬、寿宴等特殊时点以及“除夕”“清明”等重大节日,要严格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把握好执行时机,避免执行措施违反善良风俗。实践中,执行人员要避开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注视,再强行将被执行人上铐带走。执行人员应从善意文明理念出发,在妥善安置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伤害。
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要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遵循执行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对可以分割登记的不动产,协助当事人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出标的额部分的查封;能“活封”的不“死封”,继续使用查封财产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允许继续使用,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发挥;严格依法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适当设置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畅通救济渠道,符合删除或撤销条件的,应当及时删除或撤销等等。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胜诉权益能否实现,“真金白银”能否兑现,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决破除影响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可以努力推动执行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在社会上形成良性循环轨道。
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但同时要注意的是,执行工作过程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人民法院在强化善意执行理念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要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时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为了把老百姓的“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公主岭法院执行局一直立足于工作实际,探索创新手段。在传统执行方式的基础上,不断谋求新思路。“老方法”和“新办法”相辅相成,及时与当事人沟通;鼓励申请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加强与公安、检察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印发法律法规、宣传相关案例;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集控功能;组建执行指挥中心独立部门,完善值班制度,由专人监管执行智慧管理平台。总之,现如今法院执行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多方面的,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一个部门或者一部分人就能做好的。它不仅是每一个法官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妥善解决好当前法院的执行问题,审慎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01 10: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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