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公开的对象、主要内容
司法建议的对象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它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裁判后提出。它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一项措施或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
第二,司法建议属于建议性质,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执行问题。
第三,司法建议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在审理案件时,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提出司法建议的必要就提,没有必要一案一建议。
司法建议是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特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因发现何题而提出的意见;建议内容与案件有联系,但不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处理的范围;需要请求有关单位协助解决;不具有裁判强制力,属于建议性文书。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我院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管办统一上号管理并登记备案。至2019年11月共计发出司法建议10件。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09 1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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