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太平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第三人李艳龙行政协议一案过程中,发现你镇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在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户内成员整体消亡后,仍就该“整体消亡户”的承包土地与该“整体消亡户”亲属或其他相对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人去世后不发生继承。在原“整体消亡户”土地未重新发包或就该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前,该土地上未再设定用益物权,即无用益物权人。该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作所有,该土地征收时与该“整体消亡户”亲属或其他相对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存在群体信访隐患。为此,特建议:
一、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充分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或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二、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在以往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涉及“整体消亡户”土地补偿协议签订与补偿款发放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挽回损失;
三、依法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对此类情况严格审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01 1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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