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
本调研报告从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制度、机制建设情况,机构建设情况,标注化和规范化情况,案件司法化和信息化情况,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
推荐意见:
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题中之义,也是在目前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我们要牢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司法救助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攻坚克难,扎实工作。
正文:
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题中之义,也是在目前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能让困难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得到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岭城和谐稳定。
一、 基本情况
2021年全年,我院共对24案26人进行司法救助,其中司救访8案9人、司救执16案17人,其中一案因被执行人家属已将赔偿款给付,救助申请人亦向本院申请撤回救助,故对救助申请人不予司法救助。其余23案均给予司法救助,救助金额共计157.496329万元。
2022年全年,我院共对16案16人进行司法救助,其中司救访1案1人、司救执15案15人,均给予司法救助,救助金额共计70万元。
2023年至今未受理司法救助案件。
以上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的案件来源都是当事人申请。
二、 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司法救助案件需要报同级政府、政法委审批,司法救助金尚未纳入法院专项预算,需逐案或分批次向财政部门请款,财政部门审批后不存在请款后不拨款、少拨款的情况。向政法委备案后,经政法委审核后发放司法救助金。
联动救助机制,开展上下联动救助,联动救助占全部司法救助案件的比例是6.5%。不同司法机关间尚没建立救助案件信息共享或横向联动救助工作机制,其他司法机关救助后,原则上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仍可以给予救助,但是实际工作中尚没此类救助出现。我院尚未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的相关制度规定或工作机制。对于被救助人是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急困群体的,尚未建立有针对性的救助工作机制,但是在具体司法救助案件中出现特殊群体生活困难,救助金额会相对给予倾斜。尚未制定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三、 机构建设情况
司法救助工作已实现归口,我院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司法救助工作已归口承担国家赔偿工作的行政庭办理。
四、 标注化和规范化情况
本院已经审理完结的司法救助案件没有按照法院级别规定不同的救助金限额,尚未规定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其他低于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作为司法救助金的计算基数。
执行救助占司法救助案件总量28%,决定救助金额总量的比例是26.61%。
信访救助占司法救助案件总量71.74%,决定救助金额总量的比例是73.39%。
同类的司法救助案件,由于申请救助人的生活境况不同,实际困难程度不同,所以救助金额不同。
五、 案件司法化和信息化情况
我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均采用合议制,不存在救助案件行政审批或名为合议制实为报账审批的情况。
2019年至2021年,高级法院尚未对我院司法救助案件建立常态化评查机制。
我院对于被救助人生活急困的调查核实工作由承担国家赔偿工作的行政庭负责。
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已纳入审判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司法救助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折算比是1:1。
我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已纳入办案系统,实现线上立案,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要求提供案件信息,实现统计数据自动生成、相关文书自动汇集。
六、建议
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20条规定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的情形,扣除后的钱款会用来申请救助其他救助申请人。
为贯彻落实“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对司法救助提出建议:
1、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救助案件中赔偿数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司法救助的主要对象,而部门数额较小且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救助,加之此类案件大量存在,因未能得到执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因此,建议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严格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均予以救助。2、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一步建立、完善救助案件信息共享或横向联动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多维救助工作机制。3、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对经济困难的救助申请人做到应救尽救、应援尽援。
发布人: 行政庭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10 1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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