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发展“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推进诉调、访调、裁调“三调”对接的人民调解新模式,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域内社会大局稳定,不断提升域内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涉访、涉诉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矛盾纠纷,特别是涉访、涉诉矛盾纠纷作为为民解忧、凝聚民心的一项基础性群众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是坚持求真务实。从化解矛盾纠纷实际需要出发,因时因地制宜,采取务实管用工作方式,扩大调解案件范围,实行诉调、访调对接,将市法院、市信访局认为可以调解的案件,纳入人民调解范畴,由属地司法所主持调解。
四是坚持自愿合法。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调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处,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调解都体现公平正义。五是坚持整体联动。加强司法、法院、信访等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完善“三调”对接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在基层调处、在基层化解。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一段时间的打造,“三调”对接工作模式在我市落地见效,一批疑难矛盾纠纷案件得以化解,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市”,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
成立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威为组长,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赵明和市法院院长庄军为副组长的“三调”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司法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设立“一个中心,两个委员会”。在市司法局设立市人民调解中心,在市法院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信访局设立涉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重组30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政法委员进行统筹协调,司法所统一组织,由司法所所长作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为主体开展调解工作。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辖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组建理顺工作。
(二)理顺工作流程
1.市人民调解中心作为指挥平台,主要负责接(受)案和案件转办工作,具体承办如下业务:
(1)接待受理转办居民因矛盾纠纷请求司法部门调解的案件;
(2)受理转办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可以由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涉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案件;
(3)受理转办其它部门移交的认为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
(4)组织对涉访、涉诉复杂疑难案件开展会商及攻坚工作;
(5)指导监督司法所开展案件调处化解工作,统计汇总工作成果。
2.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诉前调解工作,具体承担如下业务:
(1)负责做好诉前调解案件的接收、登记、调解工作;(2)负责做好涉诉“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将行业调解引入到诉前调解工作中;
(3)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调处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在规定时限内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到市法院走诉讼程序;
(4)负责组织做好人民调解中心指派的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工作;
(5)协助人民调解中心对诉前复杂疑难案件会商及攻坚工作;
(6)负责报送调解工作信息并完成人民调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涉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涉访调解工作,具体承担如下业务:
(1)负责做好涉访案件的接收、登记、调解工作;
(2)负责做好涉访“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将行业调解引入到诉前调解工作中;
(3)开展“访调对接”工作,调处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在规定时限内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到市法院走诉讼程序;
(4)负责组织做好人民调解中心指派的涉访案件的调解工作;
(5)协助人民调解中心对涉访矛盾纠纷复杂疑难案件会商及攻坚工作;
(6)负责报送调解工作信息并完成人民调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矛盾纠纷调处实体平台,负责开展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具体承担如下业务:(1)接待并受理当事群众请求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
(2)接待并受理村(社区)等民间调解组织调处未果的矛盾纠纷案件;
(3)受理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案件;(4)受理指挥平台交办、转办的矛盾纠纷调处案件;
(5)对难以调处的涉访、涉诉等疑难案件,负责转交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转办。
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直接承接市法院的诉前调解案件,涉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直接承接市信访局的涉访矛盾纠纷案件,能够进行调解,或协调行业调解委员会能够调解的,可直接进行调解,不必转交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转办。对两委员会直接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中心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质量。
(三)明确调解范围
1.下列案件可依法进行调解:
(1)属于《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处范围的矛盾纠纷;
(2)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
(3)公民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5)各级党委政府交办、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涉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的可依法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调处的涉访涉诉纠纷案件。
2.下列案件不属于调解适用范围:
(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已裁决终结的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
(3)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
(四)明确程序时限
1.司法所在受理辖区居民请求调处矛盾纠纷案件时,应当及时问清事由、做好登记,凡是符合调处范围的,一般性的纠纷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处工作,复杂的纠纷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处工作;
2.司法所对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市人民调解中心交办矛盾纠纷案件,应当立即启动调处程序,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司法所所长亲自主持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复杂疑难的,经矛盾纠纷当事人同意可再延长办案期限30日;3.市人民调解中心对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涉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转交的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涉诉、涉访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对依法符合调解条件的,应立即交办给属地司法所开展工作,司法所应当无条件地主持开展调解工作;经市人民调解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事实理由,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4.司法所应当对每起案件的来源做好登记,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具体证据问题,可协助当事人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收集;
5.司法所主持的所有调解工作原则上都要制作卷宗,实行“立卷调解”,优先调解交办、转办的涉诉、涉访案件;
6.实行调裁对接,充分利用社会法律服务资源调整矛盾双方利益关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如果陷入僵局,调解单位可以引导矛盾双方申请有偿法律仲裁,减少矛盾纠纷的耗时成本,保障当事双方的权益。
(五)实行以案定补
为调动基层司法所、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涉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推行“以案定补”的工作机制。凡是对矛盾纠纷案件依法立卷调解并及时化解的案件,给予一定的案件补贴。
1.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标准按照《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关于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经费使用的方案》执行。2.涉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调解成功一件涉访案件给予补贴300元。
3.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案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并化解的案件,经市人民调解中心确认,每卷给予50元补贴;
(2)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并化解的案件,经市人民调解中心确认,每卷给予100元补贴;
(3)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并及时化解的案件,经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每卷给予300元补贴。
“以案定补”工作经费的使用,实行“谁使用,谁支配;谁支配,谁监督”。工作经费由使用单位进行支配,同时各使用单位要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以案定补”的机制自2020年11月开始进行探索实践磨合运行,然后综合工作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论证后再进行必要调整。
三、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乡镇(街道)两级涉访、涉诉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各乡镇(街道)、市法院、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级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乡镇(街道)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司法所、基层法庭、属地派出所、平安建设办公室等,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乡镇(街道)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对涉及多部门的涉访、涉诉矛盾纠纷和群体性涉访、涉诉矛盾纠纷进行会商协商,提出对策建议,制定处置预案,分析研判涉访、涉诉矛盾纠纷个案情况,研究确定调解工作方向。
(二)通报报告制度。建立市司法局、市法院、市信访局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制度。司法所在涉访、涉诉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遇有重大、复杂情况,应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市司法局报告;发现矛盾激化,可能引发集体访、越级进京访或者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等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属地派出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报告。
(三)跟踪回访制度。建立涉访、涉诉和复杂矛盾纠纷案件调解成功后的回访制度。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和巩固工作,防止矛盾纠纷化解后发生反弹。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先行阶段
选择有代表性的两个街道和两个乡镇司法所先行开展“三调”对接的试点工作,做好硬件配备、人员配备、完善登记本、规范调解卷宗、设置相关标识等工作,努力化解一批涉访涉诉疑难案件,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二)全面推广阶段
通过在试点乡镇、街道召开现场会的形式,将“三调”对接新模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
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工作,“三调”对接模式在我市运转逐渐成熟,各项工作制度更加完备,一大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得以成功化解,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公主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大幅提高。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实践证明,“三调”对接这一人民调解新模式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确保各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进一步做好统筹部署。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间做好统筹安排,倒排工期,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三)进一步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模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积极探索构建基层社会善治新体系,把预测、预警、预防作为根本任务,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根本支撑,推动“枫桥经验”与公主岭市域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
(四)进一步加强督导考核。充分发挥督导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三调”对接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评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之中,全面落实“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裁调对接”的全新社会治理模式,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过程与调处结果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缺乏主动性、任由矛盾滋生泛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10 1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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