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两级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全面从严惩处、全力追赃挽损的方针不动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8月16日,市法院对5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8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
案例一 晋某甲、晋某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基本案情】2022 年 2月,被告人晋某乙通过QQ聊天软件结识网友“爱吃泡面”(另案处理),“爱吃泡面”向其提出将银行卡交予他人用于网络赌博洗钱刷流水,每张银行卡给其 3000元的好处费,晋某乙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晋某甲,二被告人商议后予以同意。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晋某乙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兴业银行卡、晋某甲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走账。以上,晋某乙获利 6000元,晋某甲获利 12600元。经查:晋某乙上述二张涉案银行卡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总流入金额 1324928元;晋某甲上述二张涉案银行卡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总流入金额1677310 元。经公安机关电诈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赵某、郭某等 16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共计转入晋某乙涉案银行卡750335 元;丁某、吴某等 24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共计转入晋某甲涉案银行卡 1016343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晋某甲、晋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12600元和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黄某、李某、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基本案情】2022 年 6月,被告人黄某按照上家”团团”“兵兵”等人的要求“引流”,使用微信名为“顺丰快递-小某某”的账号将电信诈骗被害人加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每添加一人可获利 14元至 32元不等。后黄某发展下线李某、付某参与“引流”,李某、付某在指定微信群每添加一人可获利 12元至 18元不等。经查,被告人黄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违法所得 100838元;被告人李某、付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违法所得 20409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黄某、李某、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12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在东莞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以 12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老罗”,并把手机、密码提供给他,事后获得 1200元左右现金。上述三张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诈骗,建行卡致使电诈被害人臧某被骗 70000元,赵某被骗 200元;工行卡致使电诈被害人王某被骗 14000元,农行卡致使电诈被害人臧某被骗 18000元。三张卡流入金额共计 22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某赔偿被告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被告人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 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8、9日,被告人陈某想贷款,在手机里看到招工群有人发广告“无抵押,零信用贷款”,遂添加对方微信问其贷款条件,对方表示可以不贷款,有别的活,不用抵押,直接给钱,不用还款。对方告诉被告人陈某办一级银行卡,一张银行卡,开通U盾,绑定手机卡给3000元钱报酬,陈某答应。被告人陈某遂办了5张卡,分别是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卡,获得1500元好处费。其中农行卡、工商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诈骗,工行卡致使电诈被害人刘某被骗3000元,农行卡致使电诈被害人陈某甲被骗8000元、魏某被骗9888元。上述二张卡流入金额共计10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宣判前,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魏某、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五 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甲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于某提出收购银行卡套装可给其几千元好处费,于某明知其提供给甲某的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同意,遂在陕西郏县办理了一张中原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手机卡后交予甲某。于某获利 500元。案发后,于某赔偿被告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被告人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被告人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次集中宣判是迅速掀起打击攻势、有力震慑犯罪的务实举措,通过集中宣判,披露犯罪分子的诈骗形式,看清犯罪分子惯用套路,增强群众防范电信诈骗、维护财产安全的意识,筑牢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固屏障。
近年来,市法院始终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抓手,扎实开展审判活动,以高质量夯实打击治理成效,斩断摧毁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坚决遏制此类犯罪高发态势。2022年1月1日至今,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件,审结1件,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33件,审结27件,受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3件,审结2件,审结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1件,总计涉案被告人6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2人,在工作中注重体现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从严从快依法打击的同时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对其中部分案件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依法从轻处理,适用缓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下一步,市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持续深入推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
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要核实。
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帮转卖两卡。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21 1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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