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范
一、 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二、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 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
三、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和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
四、 警务实施
1. 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 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 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
(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
(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五、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 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
六、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应急预案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30 1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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