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秦家屯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王某在离婚后给付刘某财产分割费10万元,但离婚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给付刘某,经刘某多次催要,王某始终拒不给付,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约定给付离婚财产分割费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离婚时间已过一年,被告开庭时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财产分割费10万元。
法官提示: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如一方反悔,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变更,如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是公平的,若想拖延时间而不履行应尽法律义务,到头来只会是南柯一梦。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按约履行法定义务,做守法公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9 16: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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