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警务保障制度
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快捷地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院司法警察大队需配合执行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增强执行威慑力,特规定如下。
一.执行局拟对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要司法警察配合时,一般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分管院领导申请,经过批准后与法警队负责人联系,并详细讲明案件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二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人要审查用警的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
三.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
四. 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
五.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
(一)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二)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三)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六. 司法警察配合执行时,对下列情形做好研判,并妥善处置:
(一)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二)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员先行撤离。
七.在得到现场执行指挥人员命令后,对被执行人或妨害执行人员依法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送拘留所羁押。
八.从事其他规模执行行动的警务保障工作。
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4 09: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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